桂林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有较大变动 新标准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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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7月20日上午,桂林市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即将于8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重新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两个文件做出解释说明。市民最关心的停车收费有较大变动。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桂林市物价局副局长罗克勤就文件做出说明
桂林生活网讯(邢刚)7月20日上午,桂林市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即将于8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重新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两个文件做出解释说明。市民最关心的停车收费有较大变动,其中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小车计时收费标准调整为4+3或3+2模式,24小时最高收费分别为30元和25元。住宅小区根据停车场的类型,每月停放服务费最高160元、租赁费280元。(详见文中附表)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调整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坚持放管结合,规范收费行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简化停车场分类增加免费政策
1、简化停车场分类,缩减为四类;2、明确实行计时收费的要求;3、增加了免费政策。提出了实行政府定价的车站、机场、码头、图书馆、展览馆、大专院校等公益性停车场设置15分钟免费停放时间的优惠便民措施;4、统一规范了路外停车场白天、夜间时段的划分。白天时段指8:00至20:00(含),夜间时段指20:00至次日8:00(含)。5、明确了加价政策。增加了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和超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加价政策。
图为桂林市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停车场实行三种定价形式
新通知改变了现有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定价的现状,针对不同性质的停车场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三种定价形式并分类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包括以下7类,分别是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3、驻车换乘停车场;4、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5、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6、市区范围内所有游览参观点的停车场;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包括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标价牌统一使用蓝底白字,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其标价牌则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此外,对市民关注度非常高的道路内停车收费问题,市物价局回应称正在对现行的《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整理修订,待新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就将实施。
图为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这次,市物价局还与市住建委联合下发《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具体变化有以下几点:
1、划分计费时段,进一步完善计费方式。将全天划分为8-24时、24-次日8时两个计费时段。对车辆临时停放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计次收费。
2、明确了业主访客免费时间。业主访客临时停车2小时内(含)不收费。
3、明确架空层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室内停车收费标准。
4、明确了摩托车和两轮电动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月租)收费标准。
5、将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车位根据停车场所设施设备配备条件的不同划分为两个等级,对车位租赁费实行分级定价。
6、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场地、设施用于车辆停服务收费的收入分配比例和资金管要求。
停车场标价牌要求更具体 规格样式统一
通知指出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范围、经营单位、经营时间、收费依据、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等进行统一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规格、样式及标示内容参照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价牌要求制作。
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的样式和内容,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内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以及其它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桂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一)
桂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样式二)
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价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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