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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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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在市本级(不含临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桂林市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在市本级(不含临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市本级(不含临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本级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登记业务: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桂编办发〔2014〕77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农业部门受理,待五年过渡期后改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时间节点

  因业务调整和系统升级等原因,2016年7月22日市国土、房产等部门原业务受理窗口停止办理登记受理业务。2016年7月28日起原单位不再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及相关登记证明。从2016年7月26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窗口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2016年7月28日起,市区(不含临桂区)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并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衔接事项

  市区2016年7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含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非自然人及雁山区自然人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申请办理,其他自然人到不动产所在辖区申请办理。各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象山区万寿巷40号(原金帝宾馆),电话:2565910、2565920、2678099。

  (二)市国土资源局秀峰分局,地址:秀峰区翊武路20号,电话:2856362。

  (三)市国土资源局象山分局,地址:象山区交通路7号综合楼二楼,电话:2897069。

  (四)市国土资源局叠彩分局,地址:叠彩区中山北路39号二楼,电话:2805312。

  (五)市国土资源局高新七星分局,地址:七星区桂磨路创意大厦,电话:8983121。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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