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生瞒着父母私自买手机 父亲要求退货商家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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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高中女孩小秦背着父母偷偷买了个手机,被父母发现后带去手机店退机退款,父母认为小秦还未成年,私自购买的不算数必须得退。而店家却认为,小秦已经17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所以手机不能退,事情闹到了工商部门。
17岁女生瞒着父母私自买手机
父亲要求退货 商家不愿意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徐永生胡思进)高中女孩小秦背着父母偷偷买了个手机,被父母发现后带去手机店退机退款,父母认为小秦还未成年,私自购买的不算数必须得退。而店家却认为,小秦已经17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所以手机不能退,事情闹到了工商部门。
据悉,临桂区一所高中的高二女生小秦在临桂金水路一家手机店看上了一款手机。6月28日,小秦在没有告知在外打工的父母的情况下,私自将父母留给她的生活费取出,到这家手机店买了一部价值1099元的手机。随后直至7月16日晚上,外出打工的父亲回家,才发现留给小秦的生活费少了很多,于是反复追问小秦把钱用哪去了,最终,小秦告诉父亲自己用生活费买了部手机用。
第二天,小秦父亲带着女儿来到手机店,以“女儿未成年”为由,要求退货。但店家认为,小秦来购买手机时出示了身份证,显示其已经年满17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所以才与她签定了购买合同。手机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货。
小秦父亲坚持要求退款,双方几经交涉未果,小秦父亲将该手机店投诉到临桂区工商局。
临桂工商执法人员前往调查了解时,告诉手机店负责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今,父母对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不予追认,商家应当退货。
店家反驳说,如果是多年前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可能不妥,但如今十几岁的学生购买、使用手机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何况小秦已经17岁,买手机是完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无需父母追认。
面对店家的不理解,工商执法人员告知: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确实普遍,但购买人大多是父母,而非学生本人。我国民法确有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秦虽已17岁,但根据学校出具的证明,她还是在校高二学生,靠父母劳动收入为学习、生活主要来源,仍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购买手机的行为还需父母追认方才有效,所以工商部门支持其父母退货的要求。
最终,经工商人员介入调解,双方协商出一致结果,因小秦买手机时店家赠送了可使用一年的300元话费卡,店家最终退还小秦父亲799元,小秦父亲认可了这个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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