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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丢失财物欲调看商场监控遇尴尬 监控调阅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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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调查发现,如今商家在店里安装摄像头的现象十分普遍,商家们都表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威慑不法行为,维护自己和顾客的利益。然而真实情况是,当顾客的利益受损需要求助监控资料时,却往往遭遇尴尬。

 

  顾客丢失财物,欲调看商场监控遇尴尬

  商场监控调阅到底谁说了算?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张苑 陈静 文/摄)一幅从监控视频中截下后被放大的照片,照片中的两个人像被红笔圈出并注明:“偷东西的贼”。下面还有一排醒目的文字:“高清监控,请自重”。近日,位于漓滨路附近的一家小商品店里“晒”出了盗窃者的照片,引来不少顾客的围观和议论。

  记者调查发现,如今商家在店里安装摄像头的现象十分普遍,商家们都表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威慑不法行为,维护自己和顾客的利益。然而真实情况是,当顾客的利益受损需要求助监控资料时,却往往遭遇尴尬。


如今不少店铺都装了摄像头。

  顾客调阅摄像头引发尴尬

  前不久,市民陈女士到七星路家乐城旁一家面包店购物,因为带着小孩,陈女士将钱包落在收银台附近。因为记得面包店里有监控,陈女士满以为通过监控应该能找到钱包。

  第二天一早,陈女士就去面包店询问情况,店员均表示没有注意,当陈女士要求看监控时,店员表示没办法配合,说需要报警他们才可以调监控。随后陈女士报警,警察到现场让店员调监控,店员当着警察的面表示同意,但推说要第二天。

  随后,陈女士连着去了两天也没能看到监控,第三天,店员打电话告知陈女士监控是坏的,没法看。

  “本来是个很简单的事,如果监控一开始是坏的,为什么警察在的时候不说?”提起这件事,陈女士至今忿忿不平,她不明白:既然店里有监控,为什么不可以给丢失财物的消费者调阅呢?陈女士认为如果第一时间查看监控就能给警方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抓到小偷。“商家在公众场合安装监控也是为了保障顾客的权益,那么顾客应该有权利要求查看监控,而商家也有义务提供。”

  无独有偶,市民曾小姐前不久也遇到了类似的事。当天,她到市中心逛街购物,中午12点半左右,她拿着一袋刚买的衣服来到中心广场附近一家西饼店,点了一份点心坐在店内休息了大概半个小时,当她回到家后,发现原来手上提着的购物袋不见了。她思来想去,怀疑是把东西落在西饼店了。她立即返回西饼店询问,工作人员告知,并没有发现有人遗落东西。这时,曾小姐发现这家店内装有监控摄像头,而且收银台旁边的显示屏正在同步显示摄像头所拍摄到的实时画面。

  于是曾小姐向店里主管提出想调看当时的监控,以确认自己是否将东西落在店里。刚开始主管并不太乐意,在她的一再要求下。这位主管询问了曾小姐到店的时间,当他调阅各摄像头的资料发现,当时曾女士所坐的那个位置是监控“盲点”,店里四五个摄像头都无法监控到。这一结果让曾女士很是懊恼:“商店内装监控就是为保证商家及顾客的财物安全,如果安装了监控却还有盲点,那装监控的意义在哪?”

  店内摄像头调阅到底谁说了算

  “您已处于视频采集范围内”——— 当你走进商场超市或私营商店,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提示语。近日,记者多方走访发现,如今市内大多数的商店都装了摄像头,除了大商场配备有专门的监控室外,一些不起眼的小店也能轻易寻到藏在天花板上的“小眼睛”。而这些无处不在的“小眼睛”记录下来的影像是否可公开供被拍摄者查阅?对此,市民、商家、律师等人士各有说法。

  “我觉得这样的监控应该是双赢的,对于商家来说是防盗,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监控也应该可以为消费者服务的。”在采访中,市民秦小姐表示。但也有市民表示,商家安装这样的摄像头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7月13日,记者走进位于建干路的一家小商品店,里面销售的多是一些小玩具、文具等,不到90平方米店面里安装了两个摄像头,摄像头记录下的影像资料会实时传送到老板的电脑或手机里。

  老板告诉记者,这套监控设备是他在网上买的,一共才花了200多元。“我们虽然是小本经营,但如果一些顾客有不能自控的行为,我们的损失也不小。”这位老板说,自从装了这个摄像头,顾客进门不用专门的店员提供随身服务,只需一个人坐在电脑前就可以了,这也节省了人力。采访中,不少商家解释说: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不仅仅是保障他们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另一方面也保障了顾客的利益。“比如,如果在店里发生了盗窃顾客财务的行为,那么我们的摄像头记录下了的就是铁证。”一位商店老板说。

  但对于消费者是否可以调阅店里的监控时,商家则说法不一,有的愿意配合,但也有些商家觉得没有必要,除非消费者报警,由警方来调阅。

  “对于是否由商家调阅监控,我们这边没有明确的规定。”三里店派出所的一位警官告诉记者,他说陈女士提到的那次情况就是他们派出所出的警,如果是他们警察办案需要是可以调阅店里的监控的,因为没有具体规定,如果出现监控故障或是商家不配合,他们也没有办法。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中远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他说,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商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监控录像是这一保障的随附条件。至于顾客在丢失东西后向商场提出查看监控录像的要求,是合理的,商场应当为顾客提供相关的录像资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于有一些商场拒绝顾客查看监控录像的理由,“要看监控录像可以,不过要在公安部门人员的陪同下才可以看”,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张律师认为,这种说法完全是商场的借口,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是顾客在这个商场里丢了东西,并且该商场配备有监控系统,那么顾客提出查看相关监控录像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商场方面应该积极配合顾客,帮助找回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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